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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姊的守護者》(My Sister's Keeper)


在看這本書前
聽說它非常感人
所以我以為我看完會感動的流淚
事實上...我並沒有...
因為過程太過沈重所以哭不出來
而結局太過於shock也讓我哭不出來


一個小孩的降臨
對一個正常家庭來說
應該是充滿喜悅與期待的
那一個完美基因複製小孩的誕生對一個有重症病人家庭的意義是什麼?
一樣是充滿喜悅、期待的
或者說是更加喜悅與期待的
但這背後有很大的差別..
期待這個完美基因複製的小孩能給予這個不幸家庭帶來新希望
喜悅這個完美基因複製的小孩能救活她的姊姊


對這個完美基因複製的小孩來說
她的生命存在著一種義務--救助她姊姊生命的義務
但是法律並沒有這種義務的規定
那麼是什麼迫使她必須去捐擠帶血、淋巴細胞、有粒細胞、骨髓,甚至是腎臟
除了愛..
還有什麼值得我們去做這些犧牲


這是安娜跟她姊姊凱特的故事
是費茲傑羅一家對抗重症疾病的故事
是一個13歲小孩醫療決定權的法律訴訟爭議
是一個道德勝於倫理、愛勝於法律的辯論


我相信任何一個人面對這樣的矛盾與抉擇
都會猶豫該怎麼做

我愛我的姊姊
但我也想做我自己的事..也想自由
我不知到我的存在有什麼意義
也許姊姊就是我存在的意義
那如果姊姊消失了..我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這是安娜的困惑

我愛我的每一個小孩
但是我沒辦法在我其中一個女兒生病時又同時重視到另一個女兒的權利
因為能救我生病女兒只有我的另一個小女兒
我只能派我的小女兒上戰場
我知道我應該公平對待他們
至少應該盡可能公平
我不知到該怎麼做才是對的
我只能衷心希望這麼做是對的
一個能同時能讓我保有兩個女兒的正確決定
這是母親凱特的矛盾

我的家人都很努力的救我、幫助我
我由衷的感激他們
但是我也痛恨著
痛恨自己搞亂大家的生活
痛恨不健康的自己
痛恨自己居然連自殺都沒勇氣
這是姊姊凱特的猶豫

也許誠如書中所言
這個問題永遠沒有正確答案
因為這是一個看似有選擇的問題
但事實上當你身為某個角色時
你會發現你一點都沒有選擇的餘地


這本書以這個故事裡每個相關角色的角度來陳述
所以每一段落都是以第一人稱來敘述
每一個人都是這個故事的主角
即使是同一事件
主角們因為立場不同  
看法也有些微差距
這樣的寫作方式會讓讀者自以為是知悉整個事件的客觀者
或者讓讀者自己作為該事件的法官
來判斷這件究竟是誰是誰非
但事實上  
我覺得反而讓讀者更為猶豫與難以僅只考慮某個角色的想法
或許這就是作者為什麼要用這種方式來寫作
想讓讀者知道這是一件不容易判斷是非的事件


身為一個法律系學生
看安娜爭取自己的「醫療決定權」是一個很有趣的案子..

書中應該是依美國法(我推測的..因為作者是美國人)
在安娜醫療決定權的案子中
書中主要就兩個爭點辯論
一是安娜的父母是不是有依安娜的最大利益行使監護權..而非凱特的利益
二是13歲安娜是不是擁有足夠的認識、成熟的去做一個重大決定

我很想知道如果這案子發生在國內
法官會有什麼樣的裁定?
雙方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又該用什麼理由幫當事人辯論?

我國法律認為一般父母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註)
(除非特定情況使得父母不適任監護人)
但父母監護權的內容裡如何與「醫療決定權」脫鉤
醫療決定權在台灣法律裡是一個可被承認的權利嗎?
屬於憲法保障的權利?

假設醫療決定權在我國屬於一個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那依照我國親屬法第1055-1、1055-2及1086條
父母應該以子女「最大利益」行使監護權
除父母行為與子女「利益相反」則不能代理

最大利益的部分書中已經有過相當辯論
而利益相反的部分我想用在這個案子也是一個有趣法律爭議
以書中描述安娜對她姊姊的感情
她衷心地希望姊姊凱特活著且健康
使她的家庭更加完整
即使安娜曾經擁有不想捐腎臟給她姊姊的念頭
但是安娜依然期望她姊姊與她一起長大
安娜的希望與她父母的行為顯然是一致的
法律用簡單的4個字「利益相反」
適用在案件中事實上並不是那麼容易判斷的

書中涉及的法律議題不只是監護權官司的部分
還有引發爭議美國1930年代的優生絕育法
以及目前發展中的生物科技、幹細胞研究等法律議題

以上法律的部分歡迎指證與討論

本書作者筆鋒很尖利
有許多字句都像針一樣扎進讀者心裡
比喻很特別卻又相當的貼切
是我比較少接觸的作者類型
所以有股衝動想買該作者新作《事發的19分鐘》
但也很怕她寫作風格都類似
多看幾本該作者的作品可能會看膩..
人真矛盾..是吧?

(註)更正確一點說,法律上的「監護權」是指父母以外之人擔任監護職務時方稱之,父母對子女的監護實際上是來自於「親權」的行使,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親權的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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